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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发布时间:2023-05-16 10:20:48      来源:       点击: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规范》明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染期,以及精神疾病发病期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规范》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健康教育等,如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制订个性化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方案,提供规范的中医特色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

      《规范》要求,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以及开具药品处方、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规定》还要求,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药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识技能等。

    京ICP备1601892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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