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正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的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
披露。
第二章 理事会和秘书处的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五)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六)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负责相
关投资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四)负责对所投资直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
事会报告;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
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
约定。
第九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
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条 本基金会将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
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
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
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
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常规产品、
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
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具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 3 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
业投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
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
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
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
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产品;
(五)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常规产品,由秘书处审批;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选择产品(不包括股权投资),一次投资
一个项目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由秘书处审批,高于 100 万元(不含100 万元)的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
(三)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由秘书处审批,高于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的由理事会审批;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益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
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
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二十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
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立由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等方面人士组成的资产
处置小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秘书处审批;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资产处置小组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法务人员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四)资产处置小组按本办法的规定将资产处置方案报秘书处和理事会审批;
(五)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须履行《基金会章程》的决
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或资产处置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
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辞退或
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