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慈善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三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支持本基金会发展;支持医学科技创新;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
第二章捐赠原则
第四条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五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六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捐赠审核和程序
第七条 接受捐赠前,基金会(项目负责人)要对捐赠方的相关资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手续齐全、资金来源清晰、捐赠意图明确的捐赠方可以达成捐赠事宜;对于缺少资料、资金来源不明的捐赠方坚决拒绝与之合作捐赠事宜,严禁与不法分子合作捐赠事项。
第八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将保证完全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允许。对于非指定用途的捐赠,基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需要来调配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应按照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确认捐赠收入;接收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原则。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以下方法确认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收据需由专人管理,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
第四章捐赠鸣谢
第十三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