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 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 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项目设立首年启动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立项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履行项目管理 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 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 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 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 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 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 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 项目经费预算,经审核后,由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 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 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 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 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 后,方可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 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 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由基金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基金会中期检查,报秘书处和理事会批准后,按照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基金会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 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 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基 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 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 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专员负 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 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 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 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