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在业务活动中对专家劳务费支付行为,在保障专家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恪守基金会公益宗旨,按民政部颁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学术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基金会专家劳务费支付原则和标准。
一、支付原则
1. 捐赠协议约定原则。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劳务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
2. 预算管理原则。凡项目均应做收支预算,按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无特殊情况坚持不调增原则。
3. 保障公益运营原则。在项目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先公益后劳务。
4. 支付标准原则。原则不突破劳务标准上限,下限标准参照执行。
二、支付范围和标准(税后)
临时外聘专家咨询、讲课、审稿、评审、服务等劳务所发生的费用,从专家劳务费列支,并计入项目直接成本。本规定不包含临时参与项目实施及管理的工作人员。
1. 筹备劳务费是指为项目能顺利进行,由筹备组所组织的学术内容策划、会议日程安排等筹备活动所付出的劳动报酬,按工作天数,每人每天500~1000元人民币,每项目当月支付上限不超过每人8000元。
2. 审稿劳务费是指对稿件审核并提出录用与否及修改意见所付出的劳动报酬,集中审稿按所审天数支付,每人每天800~1000元人民币;分散审稿按篇数支付,每篇20~200元;或按字数支付,每千字20~50元。
3. 考察劳务费是指为项目进行所用场地、饭店等实地考察的劳务报酬,按每人1000元人民币标准支付。
4. 评审劳务费是指对各种评比进行的评审活动所付出的劳动报酬。一次按每人800~1000元人民币支付。
5. 讲课费标准:
大会主席、院士:3000~5000元/次人
特邀大会报告:2000~4000元/次人
专题报告:800~1000元/次人
主持费:500~800元/次人
现场手术转播劳务费:1000~4000元/次人
三、本原则和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2021年4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