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基金会人员经费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代表着基金会基金财产的使用率,反映着基金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为了保证对公益事业的最大投入和基金会的长远发展,必须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基金会人员经费开支。为此制定本基金会工作人员报酬原则、劳务费发放原则如下。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类型
1.理事---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按专职工作的岗位计算分配。
2.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基金会的效益,按岗位设置分配,参照同行及事业单位分配原则。
3.兼职人员---
长期兼职---按兼职岗位性质、项目责任、工作任务绩效分配。
临时兼职---按任务缓急、责任轻重、工作时间和绩效分配。
4.志愿者---
在基金会无报酬,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适当给予交通、防暑、餐饮等补贴。
三、报酬及劳务发放原则
1.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上述相关条款。
2.专职人员:工资、奖金报酬标准由办公会讨论制定,每年按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一次。按月由基金会财务编制工资表,奖金福利发放表,秘书长签发后发放。
3.非专职人员:根据上述项目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列入项目预决算,办公会讨论确定和备案,秘书长签发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