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节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人力政策及公司《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执行国家《劳动法》,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雇佣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五、基金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基金会职能及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理事长参考审批。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八、聘用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真诚热爱慈善公益事业。
2.维护基金会名誉,履行基金会章程,积极工作,学习上进,能够与他人合作协同共事者。
3.至少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有在事业单位和公益组织工作经历者优先;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身心健康、愿意为慈善公益事业做贡献的退休人员具备相应条件者可接受聘用。
4.项目实施人员,除上述条件外有专项资源优势者优先。九、基金会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十、基金会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一、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秘书长,由董事长提名理事会决议通过聘任;
2.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聘任;
3.部门主任由秘书长聘任;
4.其他员工,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二、基金会确需增加员工的,报秘书长批准后,由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三、新聘(雇)员工,经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试用合格后签正式合同。
十四、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人事部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作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五、员工试用期满三个月后,经人事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抵制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言行。
3.专职员工不能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或与其职务上有关的业
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私自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
不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借基金会名义私自或与他人干协议之外
的事情,更不能招摇撞骗。
6.团结同事,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不拖延、不积压,有事请假。
十六、基金会志愿者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及考核
十七、基金会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十八、基金会执行理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
十九、基金会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职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和各项福利待遇。参照其他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和福利标准。
志愿者招募、岗位培训、职能职责管理、考核和表彰按《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一、基金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经部门审核,经秘书长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二、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三、基金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四、考核于年终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年终奖惩的主要依据。有特殊功过者可按项及时奖惩。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二十五、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二十六、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假待遇。具体如下: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开始享有年假待遇;
二十七、婚假:法定婚假3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二十八、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二十九、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辞退试用期人员,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一、员工与基金会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二、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经予办理辞职手续。
三十三、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十四、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三十五、基金会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经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三十六、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三十七、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基金会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合同。
三十八、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三十九、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本制度由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