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的会议制度如下。
一、理事会全体会议
1.时间和主持:
每年至少2次,暂定每年年初、7月各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2. 参加人员:全体理事,和监事。
3.内容: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有效: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内容;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5.决议:由理事会助理制作理事会会议会议记录,秘书长审校,理事长签发。会上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
1.时间:每月一次,每月10日召开。(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参加人员:常务理事会成员。每月所需上会的各部门负责人等。
3.会议内容:落实理事会决议,安排布置日常工作、汇总近期活动,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
(1)决定上常务理事会讨论或审批的事项;
(2)提出季度预算和决算;
(3)评估上季度项目执行情况;
(4)大于50万小于100万的项目立项和预算;
(5)办事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和工资奖金福利标准的审核等。
4.会议记录:由理事会助理负责记录后,常务理事会参会人员签字,档案室负责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