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民发〔2012〕12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细则。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性学术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益性学术活动,指由本基金会主办,旨在促进卫生计生科学技术发展、交流、推广与应用,提高卫生计生行业从业人员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学术研究、学术会议、教育培训、成果评审奖励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开展的学术活动,必须在《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内,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必须以本基金会名义,不得以下设分支机构和个人名义接受捐赠。
第六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公益活动招募函中必须明确捐赠方的自愿和无偿原则。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不接受附有涉嫌商业贿赂和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不得将接受捐赠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利用学术活动为捐赠方谋取商业利益。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用于开展学术活动的社会捐赠,必须拟定书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捐赠人表达的学术活动项目指向(意向)、双方的权利、义务,申明与捐赠人利益、产品经营无关。《捐赠协议书》按照《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本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初审(必要时会同财务一起初审),秘书长复审,理事长终审或授权秘书长终审,并签字和盖以本基金会公章,以示同意签订(大于100万元的捐赠由理事长签字立项或授权秘书长先审核签署后补签字)。捐赠方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捐赠协议书》签署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条 《捐赠协议书》签定后,由本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催办,负责督查捐赠方是否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财产交付本基金会,不得在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必须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如为物品,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库手续。收到捐赠财产后,据实向捐赠方出具加盖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由财政部监制的正式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未经本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本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学术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的,需征得捐赠方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方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项目。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方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方反馈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接受捐赠方的监督。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费用的,按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基金会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0%。为此,本基金会将基金会管理费10%列入捐赠协议告知捐赠方。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会制定了《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原则、条件及程序》《考核公益项目执行方内容、标准及办法》《公益项目执行方考核表》,以规范对公益项目执行方的合作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与公益学术项目执行方签订委托承办协议,监督和规范执行学术活动的开展。在执行中,不安排捐赠方进行以宣传捐赠企业或产品为主题的发言和演示。不能由捐赠方指定具体被资助机构名称及人员名单,不得用捐赠支付与学术活动无关的费用。必要时,本基金会有权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办方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八条 公益活动受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要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基金会年度报告(含业务活动费用)在本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建立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审核、执行、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归档管理。捐赠项目建立预决算会计制度,项目的收支纳入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重大项目建立专项审计和专项延伸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公益项目的质量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公益项目运作各环节的责任人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