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对象覆盖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2026年,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沈阳市率先在就业人员中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推动有条件的市在就业人员中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省域内全体就业人员,指导盘锦市完成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过渡,鼓励有条件的市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建立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单位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各按0.15%左右费率共同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退休人员由个人按0.15%左右费率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可从医保个人账户代扣。未就业人员按年筹资,个人与政府按同比例分担,费率从0.15%起步,5年内逐步过渡至0.3%左右。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职工或未就业人员标准参保缴费。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给予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监护人参保,不单独筹资。
《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保障对象为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评估认定的人员,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不设起付线,针对职工及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约70%,针对未就业人员基金支付比例约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并按失能等级实行差别化待遇。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护理服务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服务项目目录。
《实施方案》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长护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强化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创新支付方式,对机构护理按床日付费、居家护理按服务时长付费。加强基金监管,将长护险基金纳入飞行检查、智能监管范围,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守护基金安全。
《实施方案》提出,培育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落实国家统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发展独立社会化评估机构,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基金承担,推动评估结果跨部门、跨区域互认。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参与护理服务,合理布局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同时,加强长期照护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壮大护理服务队伍,推动护理产业和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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