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明确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浙江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学校实施“双总监、多食品安全员”机制;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校外供餐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超市应避免在校内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实施意见》强调,规范经营招租行为,浙江省高校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公开招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委托)经营;规范食材全链追溯,对列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重点目录的产品必须严格使用“浙食链”系统进行录入或确认入库;规范食堂后厨管理,学校食堂应具备与供餐规模相匹配的硬件条件,全面建成“阳光厨房”,鼓励在餐具消毒等关键点位安装物联设备,并积极引入色标管理等现场管理方法。
《实施意见》要求,由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企业分别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为满足师生多样化消费需求,高校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学校食堂的,应按照出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公开招租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经营者。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学校食堂的食材追溯、后厨环境、餐具消毒、病媒生物防制等方面分别提出了操作规范。
据悉,今年暑假期间,浙江省共有2388家中小学校对食堂硬件进行换新升级,投入改造资金达4.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