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发放与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落实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发放
1.2021年6月底前,尚未发放护理岗位奖励津贴的区,应落实补贴发放政策,将2021年1月至5月的补贴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直接发放至养老护理员本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福利平台)和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归集数据统计各区发放进度。
2.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或发证机关查询真实有效。若无法查询的,区民政局可采取本人承诺、机构公示等方式酌情认定。
3.各区民政局应以市福利平台归集信息(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证书等)为发放依据,如需机构提交纸质资料的,须与市福利平台归集信息保持一致。岗位奖励津贴部分数据应由机构正式提交修改数据说明,经区民政局审核并报市民政局。原则上不支持修改养老护理员入职时间。
4.养老护理员入职当月工作满15个自然日的,可享受岗位奖励津贴;入职当月工作满15个自然日,但当月离职的,不享受岗位奖励津贴。非新入职员工离职当月符合补贴条件的,应按时发放。若本人或机构自愿放弃领取,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声明。养老机构应及时在市福利平台更改离职人员在职状态。
5.市福利平台于每月2日自动生成上一月份岗位奖励津贴,区民政局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月份补贴发放工作。
6.两年过渡期起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以养老护理员入职时间或可享受岗位奖励津贴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二)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
7.各区民政局应制订本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督促指导培养培训工作规范开展。区级养老护理员能力提升培训可参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明确年度能力提升重点培训内容。评估、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应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专业的教育培训大纲及教材执行。
8.养老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由区民政局及时录入市福利平台,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方案、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培训过程资料、考试试卷及成绩、学员花名册、证书情况及培训总结等。市民政局将对各区培训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9.家庭照护者可与周边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务协议,成为兼职护理员,为周边有需求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基础知识和生活照护等基本培训,并在市福利平台录入人员信息。
(三)遴选区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
10.各区民政局应通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一处区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承担本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兜底保障作用。凡是具备资质的各类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参加公开遴选。
11.各区民政局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原则,从培训场地条件、养老服务相关培训经验及师资力量等方面,对参加公开遴选的各类机构择优选定,遴选结果经公示后予以确认。
(四)做好毕业生入职奖励数据归集
12.2021年度毕业生入职奖励将以2021年8月在市福利平台归集数据为依据进行测算,各区民政局应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准确录入人员信息。2021年度毕业生入职奖励自2022年1月起开始发放。
二、工作要求
1.各区民政局要重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培训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保障力度。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条进行任务分解,细化相关主体职责分工。岗位奖励津贴与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将列入各区年底考核范围。
2.各区民政局对本区发放岗位奖励津贴及市福利平台人员信息情况全面梳理,并于7月5日前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结合各区岗位奖励津贴发放情况及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督促,推进各区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3.各区财政局应结合区民政局的资金需求,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岗位奖励津贴及时发放到位。按照《关于统筹分配各区2021年养老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因素法资金可用于支持首年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
4.各区民政局要按照《实施办法》《关于做好2021年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全年培训任务。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