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叶龙杰)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根据评级结果在续约时给予一定赋分;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一省份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他省份予以关注。
《通知》提出,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药集采机构均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自2024年第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医药价格和招采“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失信评定结果,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在营造公平公正的医药采购交易环境、推动医药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规范的药品耗材价格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失信处置不及时等问题。
为此,《通知》要求,压实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公平合法诚信经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第一责任,对案源已明确具体产品的评级处置,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案源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应通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追溯至具体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各省级医药集采机构要切实承担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主体责任,在准确把握运用裁量基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失信评级处置工作,原则上在接到国家医保局通报相关案源6个月内完成评级处置。